结合全区打造“强区强镇富民兴村”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标杆、推进“百千万工程”发展要求,近期,以红木家具产业提质增效为方向,坚持“规范治理、可持续发展”原则,全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红木家具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新会分局借助大气激光雷达走航监测车对新会一工业园区进行巡查,发现其中一家红木家具加工厂附近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突然升高,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该企业主要是做红木家具喷漆加工生产项目。执法人员使用手持便携式VOC检测仪对该公司进行检测,发现该企业三楼油漆加工生产车间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数值明显变高,现场气味刺鼻难闻。车间内有手动喷漆设备1套、喷枪1支、待使用的油漆以及一批已完成喷漆正在晾干的红木家具。车间设置有3个小排气扇和1个大排气扇,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厂房内堆放有油漆原辅材料和已打包、待打包的红木家具成品一批。
经调查取证,证实该企业红木家具喷漆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通过喷漆车间的排气扇向外排放。
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法律规定。新会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裁量标准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16万元。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喷漆工序会产生含VOCs的废气,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红木家具喷漆加工公司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做好废气收集治理,切勿存在侥幸心理,挑战环保法律底线。
下一步,新会分局将持续推进红木家具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以科学技术手段不断的提高监管水平,切实提升执法效能,加强与属地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新会区红木家具行业规范提升、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促进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